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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3执3033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牛砖瓦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前王山背。
投资人:俞成金。
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二区5幢3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5201138R。
法定代表人:龚英贤。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牛砖瓦厂与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03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牛砖瓦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68776.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和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经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牛砖瓦厂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3执3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茂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