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艺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临沂艺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聘用合同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6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艺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艺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艺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临沂艺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当处理。本案争议原因是临沂艺光公司与***的聘用关系,临沂艺光公司基于双方的《聘用合同》相关条款,主张***的违约责任,该请求与原审法院所列举的相关条例规定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一审法院驳回临沂艺光公司的起诉,变相的保护了***的非法所得,损害了临沂艺光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
临沂艺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临沂艺光公司与***的聘用合同关系,并判令***返还咨询费12万元及自违约之日起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程序性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3日,临沂艺光公司与***签订《聘用合同》,约定临沂艺光公司聘用***为注册一级建筑师,聘期2年,临沂艺光公司向***支付咨询费12万元。2015年8月14日,临沂艺光公司向***支付了咨询费12万元。
2015年9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的《关于2015年第十七批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核……***等1名不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条件……”该文件附件2显示,不同意注册理由为“该人员系学校教师,不能在学校以外的企业申报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等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裁定:驳回临沂艺光公司的起诉。临沂艺光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待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临沂艺光公司与***签订的《聘用协议》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临沂艺光公司的诉讼请求亦是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提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出于行政管理角度对建筑师从业作出了相应规范,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建筑师与聘用企业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临沂艺光公司的起诉,显然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喆
审判员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龙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