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439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