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梁某与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9民初174号
原告梁某,
被告***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万全县孔家庄镇康复路北西红庙底商。
被告*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地址:县工业路西侧207线国道。
被告****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市桥东区温馨家园小区底商。
被告****中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桥西区新村南路30号。
被告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西大街2号。
被告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行政街甲5号409室。
被告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南里18号枫竹苑一区。
被告北京金地通检测技术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23号(首钢地勘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地通检测技术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