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381执1747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与北京中路交汇处瑞银财富中心3号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1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381民初2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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