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605民初1462号
原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461号。
法定代表人:柳玉家,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设计院副院长,住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祥礼,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设计院法律顾问,住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6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斗,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道。
原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87.7297万元及利息。庭审中,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至2014年受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为煤矿棚户区改造进行工程设计。工程完工后发生工程设计费157.7297万元。2010年11月,双方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2011年3月,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70万元。三方约定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是有附加条件的,即松树煤矿棚户区工程改造总计涉及到700户安置户,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于关心本企业职工的考虑,打算每户补贴1万元,共计需要拿出700万元补贴款。当初,三方商定,因为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先委托设计,后补签合同,直接支付设计费有障碍,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此款补贴到安置户手中,冉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替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设计费157.7297万元。但是,客观形势出现变化,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按照约定补贴700户安置户,只补贴了200户。于是,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每户补贴1万元的标准,支付给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共计200万元。这笔款其中有130万元被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了他用,剩余70万元支付给了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设计费。所以,时至今日,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欠工程设计费87.7297万元。
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辩称,对设计费的数额没有异议。根据三方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以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1月18日向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承认单,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应该承担此设计费。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的诉讼请求及观点,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所陈述属实,当初签订三方协议的背景是: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于支付设计费处理不了账目,是先设计后签订委托合同,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找到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我们协助解决这个难题,恰好我公司计划对松树矿棚改户每户补贴1万元,这样一来我们将从补贴款中列支设计费。原计划棚改户为700户,我们需要支付补贴款700万元,每户补贴款打到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其支付各棚改户,然而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只兑现了200户的补贴款,剩余棚改户的补贴款被中止了,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说这样补贴容易造成棚改区老百姓的攀比,不能再补贴了,所以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已经发放棚改户200户的标准基数支付给棚改办200万元的补贴款。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通化矿业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200万元其实就是支付给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款,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支付给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70万元,其他余款被挪为他用,该笔设计费不应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对设计费的数额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签订7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勘察设计义务,产生勘察设计费157.7297万元。2010年,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就”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达成如下协议:1、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决策管理。2、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江源区煤矿棚户区的勘察设计委托。3、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承担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勘察设计。4、勘察设计费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包含在拨付给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松树改造工程的补助费中,并由通化矿业集团直接支付给设计单位。5、其他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2011年1月18日,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承认单载明”根据”三方”协议,江源松树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承担,勘察设计费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支付给设计单位(设计费包含在拨付给江源煤矿棚户区松树改造工程的补助费中)。设计改造工程已完成建筑面积69155㎡,施工图纸我单位已接收。请通化矿业集团支付蓝图设计院勘察设计费70万元整(含勘察、外网、清单)。”。2011年3月10日,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费70万元。
2013年10月14日,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80万元转入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江源区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集中管理专户。2013年10月17日,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120万元补偿款存入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江源区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集中管理专户。2013年10月22日,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将上述款项200万元存入江源区松树镇财政所。
2011年10月31日,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晟大热力公司张立民50万元。2017年11月27日,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镇煤款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此50万元付款,是我矿受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替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支付给***锅炉房改造费,而非支付的取暖费。”。
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称,从2009年5月29日开始进行勘察设计,是先设计后签订的合同。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棚户区改造是国家项目,需要招投标,招投标后补不符合法律程序,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有700万元的补助款,所以签订的三方协议,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700万元的补助款中支付设计费。后期到2013年变成了200万元,通化矿业已经将200万元支付给了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无异议。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亦无异议,但认为当时没有涉及到700万元的事。
本院认为,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后,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了勘察设计义务。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当时三方约定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承认单,支付给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70万元,支付给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80万元,替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其他款项50万元,共计200万元,其已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剩余设计费用87.7297万元应由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
综上所述,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给付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费87.7297万元。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费87.7297万元;
二、驳回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3元,减半收取6286元(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由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