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05民初640号
原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柳玉家,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设计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斗,该设计院法律顾问。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4元,减半收取计6287元,由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