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02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浑江区建设街461号西侧2-3楼74053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26740534C。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姜卫诉被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卫于2018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卫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姜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