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

***、***等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02行初457号

原告***,女,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王建平,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琳,福建瑞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4座5-8层。

法定代表人郑章干,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江涛,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所地福州市西二环福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林京洪,主任。

委托代理人翁忻,女,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丽娟,女,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董良坚,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生、胡苡豪,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平不服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原告***、王建平与原告***所诉为同一行政行为,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合并审理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平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诸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原告***、王建平共同承担25元。

审 判 长  谢立红

人民陪审员  伍 缄

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上群

书记员林丽芳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