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 并 审 理 决 定 书
(2019)闽0102行初45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福州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记英诉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福州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案号:(2019)闽0102行初457号]所诉为同一行政行为,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原告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福州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合并到原告王记英诉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福州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审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