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重庆大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九法民初字第1400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胜,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工农四村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叶德敏诉被告重庆大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