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黔0381民督42号
申请人:重庆大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省赤水市福雷斯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单正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重庆大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其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就“赤水市福雷斯特酒店工程项目”的二次深化设计达成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于2017年8月向被申请人交付设计成果。双方于2018年7月23日签署《福雷斯特酒店设计合同结算书》对工程设计费进行了结算。但截至本案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设计费1600000.00元,故要求被申请人贵州省赤水市福雷斯特酒店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设计费16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贵州省赤水市福雷斯特酒店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大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00000.00元。
申请费6400.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省赤水市福雷斯特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