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1791号
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刘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59550。
法定代表人:陈景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人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N5U0HXP。
法定代表人:田文雪,系该院院长。
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48636386。
法定代表人:张运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凤城大道新城国际一号楼1407、1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86859062W。
法定代表人:胡本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人民陪审员 陈洪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