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1791号

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刘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59550。

法定代表人:陈景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人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N5U0HXP。

法定代表人:田文雪,系该院院长。

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48636386。

法定代表人:张运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凤城大道新城国际一号楼1407、1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86859062W。

法定代表人:胡本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徽赛尔沃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人民陪审员  陈洪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