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7306号 原告: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4座2001至2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M57Q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社区广珠公路66号一层自编3号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63747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熙,***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设计院)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太平洋商业广场与广州地铁七号线*****站接口设计及基坑改造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进度款人民币204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42630.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拖欠进度款为基数,从原告向被告开具进度款发票之日起(2020年6月24日),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起诉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1日签署了《**太平洋商业广场与广州地铁七号线*****站接口设计及基坑改造工程合同》(编号为:JS-A-2018-006),合同总价为399万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6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基坑改造设计和地铁改造设计的施工图进度的60%,对应进度款为204.3万元人民币。被告于2020年6月上旬对前述施工图进度进行了确认,原告亦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告开具了204.3万元进度款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进度款204.3万元人民币。原告几经追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诉请。 2022年10月27日原告申请在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的基础上增加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地铁改造设计施工配合阶段进度款74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251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拖欠进度款为基数,从原告向地铁业主方交付主体结构改造变更图纸之日起(2019年4月19日),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变更后第二项诉求合计为3965143.5元。 庭审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违约金432513元”变更为“逾期付款违约金269293.5元”,违约金标的合计1011924元。 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原告作为专业的地铁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作为答辩人的设计单位以及技术服务单位,在为答辩人提供设计服务期间存在严重失职的违约行为,导致答辩人被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处罚过千万元的逾期动工违约金。因此,答辩人不但无需向原告支付设计服务费,原告还需要向被告赔偿所有的损失。一、答辩人为何要委托原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委托设计。答辩人开发的太平洋地块与地铁7号线**站交接,答辩人的太平洋地块项目的地下商业广场的基坑施工需要同时配合地铁的施工,以及保障地铁施工安全,答辩人的基坑支护方案都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才可以实施,以至于答辩人在技术上存在诸多困难。原告作为专业的地铁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是负责地铁7号线的设计单位,为此,被告特意委托原告就太平洋地块与地铁7号线**站交接项目的设计施工问题提供技术性支持,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衔接和兼顾太平洋广场的施工与地铁的施工,确保两不误。二、原告存在严重失职的违约行为。由于答辩人为了配合地铁施工,在大基坑处回填了大量反压土去保护地铁主体结构施工安全,以至于答辩人自己的地下室基坑工程无法按期开工,被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起诉逾期动工违约金,案号(2019)粤0606民初26741号、(2021)粤06民终14648号(以下简称:另案)。另案中,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就“反压土存在的情况下,太平洋的大基坑工程是否存在可以施工的可行方案”的问题就行鉴定。鉴定机构给予一个“时间换空间”的可行方案,简要解释为:如若当时答辩人在地铁主体施工完成到地铁**站及其附属结构出入口开工前这个时间空隙(1.5年-2年),该期间将原来的《太平洋广场1-1地块基坑支护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优化,将原采用的“新增大入射角度预应力锚索”修改为“垂直预应力锚索”,回填的反压土就可以移除,太平洋的基坑工程就可以顺利施工。但原告从来未向答辩人提及过该“垂直预应力锚索”的设计方案,而且在原告与答辩人每次沟通的过程中,原告是再三强调地铁周边工程不能使用锚索工艺,并且反压土不能移除。以至于原告以及政府部门为了统筹地铁施工和太平洋项目,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兼顾两项目,提出了合建方案。但其实,合建方案对答辩人是各种不公,答辩人不但为了地铁承担诸多不该承担的合建费用以外,最大的问题在于原告设计的方案造成答辩人许多工期的延误。相反,根据另案鉴定结果,当初只要采用了“垂直预应力锚索”方案,比原告的合建方案是更好、更快的施工方法,而且也不会耽误答辩人的地下室基坑工程施工,也不会影响地铁的施工,完全是更好的方案,也无需实施什么合建方案,答辩人一直坚信原告的技术能力,原告既担任被告的技术顾问单位,却从未指导答辩人有“垂直锚索”方案可以提前加速答辩人施工的过程。根据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九条第5点以及2018年签订的《专业工程设计合同》第11.4条,原告除了应当免收设计费外,还应承担答辩人的一切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作为专业的地铁工程设计单位,同时负责地铁7号线的设计单位,理应对地铁7号线**站的规划设计最熟悉,但是却向答辩人出具完全错误的设计方案,甚至隐瞒了最关键、最重要、最有效的设计方案,导致答辩人不但被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起诉逾期动工违约金,还需要承担很多该承担的合建费用。因此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答辩人不但无需支付所有设计费用,为此而产生的损失也应当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6日太平洋公司作为甲方、轨道设计院作为乙方签订了《**太平洋商业广场与广州地铁七号线*****站接口方案咨询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内容为“提出合理的满足地铁运营使用要求的合理接口方案”,技术服务费总额为3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预付款,提交中间成果报告签收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进度款,本项目最终成果报告提交签收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余下30%余款。甲方指定***为项目联系人,负责有关工作事项并对双方往来文件进行签收。 2018年3月21日太平洋公司作为甲方、轨道设计院作为乙方再行签订了《专业工程设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太平洋广场与广州七号线*****站接口设计及基坑改造工程合同设计,设计内容包括:1.**太平洋商业广场与广州地铁七号线*****站接口方案设计报告即接口方案;2.**太平洋商业广场西侧地铁相关基坑改造施工图设计即基坑改造设计;3.由本项目因其的地铁相关专业的图纸施工图设计即地铁改造设计。乙方提交成果及要求包括:1.提交**太平洋商业广场与广州地铁七号线*****站接口方案设计报告;2.**太平洋商业广场西侧地铁相关基坑改造设计图纸;3.由本项目接入引起的地铁相关专业设计图纸。合同第四条第4.3款明确“原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太平洋商业广场与广州地铁七号线*****站接口方案咨询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与本合同内容重复,因此该合同结束,剩余工作内容合并到本合同执行”。合同总价包干为399万元,包括本合同设计服务范围内所有的价格体现。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如下:(一)接口方案,该部分金额共100万元,付款比例为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预付款,甲方收到咨询报告中间稿15个工作日内支付60万元,甲方收到咨询报告最终稿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二)基坑改造设计,该部分金额共50万元,正式开展基坑改造设计后(甲方收到接口方案最终版咨询报告)15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甲方收到施工设计图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乙方施工配合完成(相关图纸基坑维护结构施工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三)地铁改造设计,该部分金额共249万元,正式开展地铁改造设计后(甲方收到接口最终版咨询报告)15个工作日内支付24.9万元,甲方收到地铁业主方关于改造变更会议纪要复印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49.4万元,甲方收到地铁业主方关于改造变更图纸签收单复印件15个工作日内支付74.7万元。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而与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一方无辜不履行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催告,违约方在收到催告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未能实质相应守约方要求的,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收到通知之日正式解除。 2018年11月原告出具《**太平洋广场与广州七号线*****站接口连接方案咨询项目(最终版)》;2018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内容显示接口方案已获得各方同意,方案基本稳定,满足施工图设计的条件,将施工图出图计划安排报送被告;2020年7月7日太平洋公司签收《太平洋广场与广州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德段连通接口合作建设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2020年6月2日原告将《顺广轨道纪要【2020】103号》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广州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顺德段施工图设计**站第一册建筑第二分册附属建筑施工图(第二部分Ⅰ号出入口通道、Ⅰ号风亭组、2号风亭组及冷却塔、站厅与下沉广场连接处、换乘通道)》,***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签收。 被告向原告的付款情况如下:2017年6月22日转账支付105000元,备注咨询费;2018年1月25日转账支付140000元,备注咨询费;2018年9月20日转账支付100000元,备注设计费;2018年12月5日转账支付950000元,备注设计费。 2021年12月8日被告太平洋公司签收了原告发出的《关于**太平洋商业广场与广州地铁七号线*****接口设计及基坑改造工程设计费的函》,内容显示原告称截止2020年6月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基坑改造设计和地铁改造设计的施工图进度60%,太平洋公司于2020年6月上旬确认了该项目进度,我司于2020年6月24日提供了204.3万元发票,但太平洋公司至今未给予该进度款项,催促太平洋公司尽快给付。 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12日原告分别向太平洋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太平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进度款204.3万元,若未能按该期限支付,原告则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9)粤0606民初26741号及(2021)粤06民终14648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部分显示以下内容:①2015年12月21日顺轨道函【2015】26号《关于太平洋广场项目地下室结构施工的意见函》告知地铁施工要拔除太平洋广场项目侵入地铁范围内的维护结构锚索;2016年4月18日顺轨道纪要【2016】7号要求太平洋公司2016年5月31日日前对地铁施工有影响的基坑回填;2016年11月14日地铁施工单位切断既有入侵锚索;②2017年1月17日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太平洋广场1-1地块基坑支护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2018年4月26日原告就太平洋商业地产基坑改造出图计划及反压土移除时机发表意见认为不应移除反压土,不具备出图条件;③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为2017年1月17日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太平洋广场1-1地块基坑支护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若在地铁**站附属结构尚未开工前具备可实施性,若地铁**站附属结构已处于施工状态,该方案不具备实施性;该方案如付诸实施,反压土可移除,太平洋项目地下室二期可开工建设。另,现有条件下反压土不可移除,反压土存在的情况下不具备开工建设地下工程的条件;④2018年7月27日顺广轨道复函【2018】21号函称太平洋公司抵扣已经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计方案应事先征求地铁业主单位意见,太平洋公司未向地铁业主单位正式提交基坑支付相关设计方案予以审查。太平洋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地铁业主单位提交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太平洋广场1-1地块基坑支护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审。2018年11月13日顺广轨道复函【2018】39号,关于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太平洋广场1-1地块基坑支护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中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锚索已入侵地铁**站主体和附属结构,否决了该方案。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认为太平洋公司存在怠于开发建设用地,逾期动工、完工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应付款项及利息如何确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一)原告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违约行为 被告抗辩因原告“出具完全错误的设计方案,甚至隐瞒了最关键、最重要、最有效的设计方案”导致被告需承担逾期动工违约责任,故根据合同第11.4条约定应免收损失部分设计费。结合原被告举证及**,试分析如下:①2017年2月16日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内容为“提出合理的满足地铁运营使用要求的合理接口方案”,结合原告证据《接口连接方案咨询项目(最终版)》,内容主要为地铁与建筑物之间接口的规划设计,并未包含专业的基坑支护加固工程设计方案,故被告所抗辩隐瞒的设计方案并未包含在该《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范围中;②根据另案司法鉴定意见,2017年1月17日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太平洋广场1-1地块基坑支护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若在地铁**站附属结构尚未开工前具备可实施性,若地铁**站附属结构已处于施工状态,该方案不具备实施性。原被告之间签订《专业工程设计合同》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在2018年4月26日原告作出反压土不宜移除的意见,该时间段地铁**附属结构在施工期间,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太平洋广场1-1地块基坑支护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此时已不具备实施性,原告并未提出“垂直预应力锚索”的优化方案不应视为隐瞒关键、有效的设计方案;③根据另案司法鉴定意见,现有条件下反压土不可移除,反压土存在的情况下不具备开工建设地下工程的条件,该意见与原告意见相符。原告作出的《**站附属太平洋合建基坑改造围护结构施工图》经过了专家评审,故被告抗辩原告出具完全错误的设计方案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在履行《专业工程设计合同》时存在第11.4条所述设计错误情形,对于被告应免收损失部分设计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二)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结合原被告举证及**显示,对《专业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已按各部分节点依约履行,并按约定方式交付了技术成果,但被告并未按相应约定的节点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在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依此主张解除《专业工程设计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专业工程设计合同》于本案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2022年10月20日予以解除。 二、应付款项及违约金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结合《专业工程设计合同》中付款节点的约定及被告实际付款情况,应付款项及利息计算如下:(一)接口方案及基坑改造方案,结合原告举证的《接口连接方案咨询项目(最终版)》及被告付款情况,即在2018年12月5日被告已给付105万元,该金额与合同中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应付款金额相符,也与实际履行情况相符,故该阶段付款未存在逾期情形;被告签收施工图纸时间为2020年7月7日,即至2020年7月28日应向原告支付第四次款项30万元。(二)地铁改造设计,2020年6月2日原告将《顺广轨道纪要【2020】103号》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即至2020年6月23日应向原告给付第五次、第六次的应付款合计174.3万元;2020年6月30日***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广州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顺德段施工图设计**站第一册建筑第二分册附属建筑施工图(第二部分Ⅰ号出入口通道、Ⅰ号风亭组、2号风亭组及冷却塔、站厅与下沉广场连接处、换乘通道)》,即至2020年7月21日应向原告支付第七次款项74.7万元。 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双方进行了约定,被告庭审后提交书面意见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即为利息损失,结合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已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于被告调整计算标准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对违约金计量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分段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专业工程设计合同》于2022年10月20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本金共计27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①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②以1743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③以747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0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36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