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21民初1136号
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毛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成金大道2888号。
法定代表人:施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文,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金发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伦及王维、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金发展公司给付现代公司设计费5714332.33元;2.成金发展公司给付现代公司违约金2213518.56元;3.成金发展公司赔偿现代公司损失1696219.94元;4.案件受理费由成金发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先后签订了《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设计合同》、《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E、F地块设计合同(怡静湖项目)》、《成都北部湾.新央派未来公寓设计合同》,后因设计内容及单价调整,又分别签订了6份补充协议。成金发展公司委托现代公司进行工程设计,项目分别是怡静湖、水城栖谷、新央派。其中,水城栖谷E、F地块一期(E地块)工程方案已交成金发展公司报批;二期(F地块)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水城栖谷一期的住宅及商业已竣工验收完毕,二期的博美装饰城已竣工验收完毕,二期的综合楼按照成金发展公司的要求已交付施工图纸,二期剩余的住宅楼、整个三期均按成金发展公司的要求完成设计方案并交其报批;新央派项目二栋已竣工验收完毕,其中3、11、12、13栋及其地下室的施工图也已按照成金发展公司的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由于成金发展公司因自身原因暂停或缓建部分合同项目,下欠部分设计费未付。现代公司曾多次派员前往成金发展公司处协商处理纠纷,但双方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现代公司依法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请。
被告成金发展公司辩称,1.现代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即便有部分设计费未付也是因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双方未就设计费支付达成一致,根据合同约定成金发展公司也不应当支付;2.现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首先成金发展公司不存在违约,其次现代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计算基数也不对,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前,现代公司应当出具发票;3.现代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4.假设有部分设计费未付,现代公司的起诉也超过诉讼时效;5.仅有水城栖谷的合同进行了招投标,其余合同未招投标,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故其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水城栖谷工程设计项目。2009年12月21日,经招投标程序,成金发展公司(甲方)与现代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将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工程设计发包给现代公司,双方对设计内容、设计费用、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
1.项目总用地约350亩,拟建总建筑面积约41.5万m2,其中一期项目用地面积约为155亩,总建筑面积约18.5万m2。
2.本项目设计委托包括如下阶段:项目总用地约定350亩,350亩的建筑方案设计(含350亩的景观方案设计),一期约155亩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特别说明:由于初步设计阶段可由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取代,是否进行初步设计不影响设计收费。
3.乙方完成设计工作的标志为甲方取得当地规划局出具的报建方案审批通过意见书。
4.必要时乙方应完成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成果完成标志为甲方取得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批文或甲方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书面确认函。
5.设计费及支付方式。因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根据项目开发的特征,设计费按分期、分项目、分阶段的方式计费及支付。A、设计费用:(1)水城栖谷350亩方案报建设计费总价=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建筑面积。(2)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为7元/m2,建筑面积暂按41.5万m2计算,则方案报建设计费总价为290.5万元,建筑面积按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报建设计建筑面积为准。(3)水城栖谷一期155亩施工图设计费总价=施工图设计费单价×建筑面积。(4)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为12元/m2,建筑面积暂按18.5万m2计算,则施工图设计费总价为222万元,建筑面积按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5)上述单价中已包含设计配合费,即指已包含设计方与施工现场配合、与景观设计配合、与二次装修配合(商业除外)、协助绘制销售图纸、因设计变更及补充做出相应设计方案调整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设计配合费已包含于上述单价中。B、设计付款:(1)设计费分期支付。付款时间与每一设计步骤紧密联系,全部付款甲方以人民币形式直接汇入乙方提供的账户。(2)甲方支付设计费前,乙方须提交给甲方全部设计费发票(分期提交),甲方在收到发票并审核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合格无误后,按约定进度支付乙方设计费。
6.水城栖谷设计费用总表(含方案报批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报批中包括方案景观设计)。水城栖谷一期(155亩),规划建筑面积18.5万m2,方案设计费单价7元/m2,施工图设计费单价12元/m2,估算设计费351.5万元;水城栖谷二期(110亩),规划建筑面积12万m2,方案设计费单价7元/m2,施工图设计费单价12元/m2,估算设计费228万元;水城栖谷三期(85亩),规划建筑面积11万m2,方案设计费单价7元/m2,施工图设计费单价12元/m2,估算设计费209万元;合计788.5万元。
7.水城栖谷一期付费进度表。第一次付费:乙方于2009年12月3日向甲方提交水城栖谷一期总平图,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10%,估算付费35.15万元,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二次付费:乙方于2009年12月3日向甲方提交水城栖谷350亩的方案设计报建文本,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10%,估算付费35.15万元,350亩总平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三次付费: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20%,估算付费70.3万元,水城栖谷一期(除电影院、农贸市场外)完成拟建建筑的基础图,基础验收之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四次付费: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10%,估算付费35.15万元,水城栖谷一期(除电影院、农贸市场外)全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五次付费:2010年6月15日,配合甲方商铺销售,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30%,估算付费105.45万元,水城栖谷一期(除电影院、农贸市场外)商铺销售启动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六次付费:2010年11月15日,配合甲方的现场竣工验收,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20%,估算付费70.3万元,与甲方一同进行现场竣工验收,配合甲方出具水城栖谷一期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当日内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备注:乙方完成一期全部施工图,图审合格(除电影院、农贸市场外)后,甲方应支付至一期总设计费的50%。如因甲方原因基础未验收完,以此备注条款执行。
8.水城栖谷二期、三期195亩方案设计费用161万元付费进度(方案定金)。第一次付费:乙方于2009年12月3日向甲方交付方案,估算付费额占方案设计费15%,估算付费额24.15万元,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余款(估算付费额占方案设计费85%,估算付费额136.85万元)根据工程开发进度,参照一期付款进度,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执行。说明:设计计费面积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因甲方原因项目出现停滞建设的情况,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设计费用。
9.上述设计文件必须经甲方以设计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报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有负责正常约定范围内调整的义务,直至认可或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为止。如设计成果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原因是因为甲方所提设计要求不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与条件,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此修改设计的费用,支付数额由双方以合同附件方式另行商定。
10.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各阶段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予以书面回复意见,否则可视为认可该阶段成果。乙方提供各阶段服务之前,甲方需支付上一个阶段的服务酬金或书面确认乙方的付款申请。
11.本合同总设计收费估算约为788.5万元,其中350亩方案规划项目设计费为290.5万元,一期155亩开工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约为222万元,二、三期195亩开工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约为276万元。
12.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设计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4.甲方应按本合同2.4.2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同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情形)。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1.水城栖谷二期报规方案的多层住宅设计修改包干费用为8万元,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完毕;2.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设计规模为“本次项目总用地约350亩,拟建筑面积约41.5万m2。”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二期增加了一栋家具建材城和一栋带电影院、超市、酒店、公寓的大型综合楼,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双方同意将该两栋公共建筑的方案设计费由原合同7元/m2提高为10元/m2,施工图设计费由原合同12元/m2提高为16元/m2,合计为26元/m2,其余住宅部分设计费同原设计合同;3.水城栖谷一期图纸修改和增补费用为5.7万元,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完毕。
二、关于怡静湖工程设计项目。2010年,成金发展公司(甲方)与现代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将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怡静湖Ⅰ区、Ⅱ区(即一期、二期)地块工程设计发包给现代公司,双方对设计内容、设计费用、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
1.本项目总用地约140亩,拟建总建筑面积约23万m2。
2.本项目设计委托包括如下阶段:约140亩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特别说明:由于初步设计阶段可由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取代,因此是否进行初步设计不影响设计收费。
3.乙方完成设计工作的标志为甲方取得当地规划局出具的报建方案审批通过意见书。
4.必要时乙方应完成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成果完成标志为甲方取得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批文或甲方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书面确认函。
5.设计费及支付方式。因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根据项目开发的特征,设计费按分期、分项目、分阶段的方式计费及支付。A、设计费用:(1)怡静湖Ⅰ区、Ⅱ区140亩方案报建设计费总额=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建筑面积。(2)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为9元/m2,建筑面积暂按23万m2计算,方案报建设计费总额为207万元,建筑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中的报建设计建筑面积为准。(3)怡静湖Ⅰ区、Ⅱ区140亩施工图设计费总额=施工图设计费单价×建筑面积。(4)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为12元/m2,建筑面积暂按23万m2计算,施工图设计费总额为276万元,建筑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5)本合同各单价中已包含设计配合费,即指已包含设计方与施工现场配合、与景观设计配合、与二次装修配合(商业除外)、协助绘制销售图纸、因设计变更及补充做出相应设计方案调整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B、支付方式:(1)设计费按本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付款时间与每一设计步骤紧密联系,甲方应将全部款项以人民币形式直接汇入乙方提供的账户。(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相应金额设计费发票(分期提交)。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按约定的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6.怡静湖Ⅰ区、Ⅱ区设计费用总表(含方案报批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报批中包括方案景观设计)。怡静湖Ⅰ区,规划建筑面积11万m2,方案设计费单价9元/m2,施工图设计费单价12元/m2,估算设计费231万元;怡静湖Ⅱ区,规划建筑面积12万m2,方案设计费单价9元/m2,施工图设计费单价12元/m2,估算设计费252万元;合计483万元。
7.怡静湖Ⅰ区、Ⅱ区地块付费进度表。I区:第一次付费(定金)占总设计费比例10%,付款金额23.1万元,本合同生效后的5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20%,付款金额46.2万元,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的5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40%,付款金额92.4万元,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7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10%,付款金额23.1万元,基础验收合格后的7日内支付;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10%,付款金额23.1万元,主体验收合格后的7日内支付;第六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10%,付款金额23.1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的7日内支付。Ⅱ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10%,付款金额25.2万元,本合同生效后的5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20%,付款金额50.4万元,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的5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40%,付款金额100.8万元,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的7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10%,付款金额25.2万元,基础验收后的7日内支付;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10%,付款金额25.2万元,主体验收后的7日内支付;第六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比例10%,付款金额25.2万元,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支付。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收费按子项完成比例支付设计费;设计总费用以施工图实际完成面积为准。
8.上述设计文件必须经甲方以设计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报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直至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如设计成果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原因是因为甲方所提设计要求不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与条件,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由此修改设计所产生的费用,付款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制作成合同附件。
9.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各阶段成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回复意见,逾期视为甲方已认可该阶段成果。乙方提供各阶段服务之前,甲方需支付上一个阶段的服务酬金或书面确认乙方的付款申请。
10.本合同总设计收费估算约为483万元。
11.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及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如项目在一年内开始施工的,乙方应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如项目未在一年内开始施工的,乙方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有权按实际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2.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在书面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之后,向乙方据实际支付费用。
13.甲方应按本合同2.4.2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需按应支付金额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付款后,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同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情形)。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二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1.怡静湖二期图纸修改和增补费用为8万元,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完毕;2.怡静湖二期大门设计费用为1.2万元,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完毕。
三、关于新央派工程设计项目。2011年3月,成金发展公司(甲方)与现代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将成都北部湾·新央派未来公寓工程设计发包给现代公司,双方对设计内容、设计费用、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
1.本项目总用地约43414m2,拟建总建筑面积地上约12万m2,地下室约定4.4万m2,总建筑面积约16.4万m2。设计范围为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及非景观性构筑物。
2.本项目设计委托包括如下阶段: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特别说明:由于初步设计阶段可由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取代,因此是否进行初步设计不影响设计收费。
3.乙方完成设计工作的标志为甲方取得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出具的报建方案审批通过意见书。
4.必要时乙方应完成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成果完成标志为甲方取得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批文或甲方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书面确认。
5.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因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根据项目开发的特征,设计费按分阶段的方式计费及支付。设计费用:(1)成都北部湾·新央派用地约43414m2的方案报建设计费总额=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产权面积。(2)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为7元/m2,建筑产权面积暂按15.5万m2计算,方案报建设计费总额暂估为108.5万元。产权面积以产权备案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3)成都北部湾·新央派用地约43414m2的施工图设计费总额=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产权面积。(4)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为16元/m2,产权面积暂按15.5万m2计算,施工图设计费总额为248万元。产权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5)本合同各单价中已包含设计配合费,即指已包含设计方与施工现场配合、与景观设计配合、与二次装修配合(商业除外)、协助绘制销售图纸、因设计变更及补充做出的相应设计方案的调整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支付方式:(1)设计费按本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付款时间与每一设计步骤紧密联系,甲方将以转账或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相应金额设计费发票(分期提交)。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按约定的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3)本合同所有价款均不计息。
6.成都北部湾·新央派地块付费进度表。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比例10%,付款金额35.65万元,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比例20%,付款金额71.3万元,施工图审查通过且甲方签章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比例20%,付款金额71.3万元,基础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比例30%,付款金额106.95万元,销售启动后(或施工图审查通过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比例20%,付款金额71.3万元,施工配合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计356.5万元。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收费按子项完成比例支付设计费;设计总费用以施工图实际完成面积为准。
7.上述设计文件必须经甲方以设计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报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直至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如设计成果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原因是因为甲方所提设计要求不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与条件,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由此修改设计所产生的费用,付款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制作成合同附件。
8.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各阶段成果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书面回复意见,逾期视为甲方已认可该阶段的成果。乙方提供各阶段服务之前,甲方需支付上一个阶段的服务酬金或书面确认乙方的付款申请。
9.本合同总设计费356.5万元(暂估)。计算合同总价的产权面积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
10.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及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如项目在一年内开始施工的,乙方应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如项目未在一年内开始施工的,乙方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有权按实际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在书面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之后,向乙方据实际支付费用。
12.甲方应按本合同2.4.4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需按应支付金额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付款后,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同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情形)。
2013年7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成都北部湾·新央派2栋进行重新设计,设计费5万元,此费用于设计图完成并交付甲方后一周内支付。
四、设计文本交付情况。现代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2010年9月28日、2011年3月1日将水城栖谷A、B、C、D地块方案文本(D地块仅为初稿)、E地块方案文本、新央派设计文本交付成金发展公司。现代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29日、11月14日将新央派3栋、11栋、12栋、13栋及地下室和水城栖谷二期综合楼全套施工图交付成金发展公司。
五、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对应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包括:
1.水城栖谷:一期,建筑面积171778.59m2,单价19元/m2,设计费为3263793.21元;二期博美装饰城,建筑面积52891m2,单价26元/m2,设计费为1375166元;一期图纸修改和增补费用5.7万元;二期报规方案多层住宅设计修改包干费用8万元。
2.怡静湖:二期(F),建筑面积148237m2,单价21元/m2,设计费为3112977元;二期图纸修改和增补费用8万元;二期大门设计费用1.2万元。
3.新央派:2栋,建筑面积2446.84m2,单价23元/m2,设计费为56277.32元;2栋图纸修改增补费用5万元。
以上设计费用合计8087213.53元。
六、工程项目未施工的,设计文本完成情况,包括:
1.水城栖谷:一期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0117.28m2)、二期住宅(建筑面积103778.12m2)已提交方案设计文本;三期(D地块)仅提交方案设计文本初稿,建筑面积92598.13m2(用地面积55883m2×容积率1.657);二期综合楼(建筑面积66024.19m2)已提交施工图。
2.怡静湖:一期(建筑面积125578.43m2)已提交方案设计文本。
3.新央派:已提交方案设计文本,对应建筑面积82213.59m2;3栋、11栋、12栋、13栋及地下室(建筑面积70882.37m2)已交付施工图。
七、设计费用支付及催收情况:2010年1月至2015年1日期间,成金发展公司向现代公司支付水城栖谷设计费3781500元;2010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成金发展公司支付怡静湖二期设计费2492000元;2011年6月成金发展公司支付新央派一期设计费300000元;2011年7月19日,成金发展公司以怡静湖7栋6套房屋抵偿设计费2045564元。以上合计8619064元。
现代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顺丰速运向成金发展公司送达了一份《确认函》。成金发展公司针对该函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了《关于设计合同履行情况的复函》,其内容载明:双方共签订了《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设计合同》等9份协议,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合同范围内的部分项目至今未动工的情况属实,共计支付设计费8619064元(含以房屋价款抵扣设计费2045564元)。原告现代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告成金发展公司送达了一份《律师函》,要求支付所欠的设计费4480736元及违约金419248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合计8673216元。
另查明,原告现代公司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确认函、律师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涉案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的设计费已达50万元以上,属于必须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
本案中,水城栖谷工程项目设计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代公司按约定交付了设计成果,成金发展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规划调整等原因,部分工程项目已停建,导致现代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怡静湖、新央派工程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现代公司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且向成金发展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成金发展公司应当参照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关于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对应的设计费,双方无争议,共计8087213.53元。
关于工程项目未施工的、设计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合同项目暂停、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如何计算设计费用,双方有约定,其中水城栖谷、怡静湖工程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应根据设计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新央派工程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应在书面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之后,向乙方据实际支付费用。但双方又约定: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及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如项目在一年内开始施工的,乙方应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上述约定表明,现代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后,还具有一系列的后续义务。综合双方对付费进度的约定来分析,只有当现代公司参加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金发展公司才有义务付清全部设计费用。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已交付设计文本但工程项目未施工的设计费用,其中完成方案设计的按约定单价50%计算,完成施工图的按约定单价53%计算。即设计费用:1、水城栖谷:一期农贸市场35410.48元(10117.28m2×7元/m2×50%);二期住宅363223.42元(103778.12m2×7元/m2×50%);三期(D地块)324093.46元(92598.13m2×7元/m2×50%);二期综合楼909813.34元(66024.19m2×26元/m2×53%)。2、怡静湖:一期565102.94元(125578.43m2×9元/m2×50%)。3、新央派:287747.57元(82213.59m2×7元/m2×50%);3栋、11栋、12栋、13栋及地下室864056.09元(70882.37m2×23元/m2×53%)。合计3349447.3元。
综上所述,水城栖谷、怡静湖、新央派项目设计费用共计11436660.83元(竣工部分8087213.53元+未施工部分3349447.3元),扣除已支付的8619064元,尚欠2817596.83元。故现代公司主张设计费5714332.33元,本院支持2817596.83元,超额部分不予支持。现代公司主张违约金及损失等,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成金发展公司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超过诉讼时效以及驳回诉请等抗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817596.83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69元,由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5991元、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吉成
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
人民陪审员  廖义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