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民初1810号
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毛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成金大道2888号。
法定代表人:施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文,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金发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6月26日、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伦及王维、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涛及杨静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给付原告现代公司设计费5282536元;2.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给付原告现代公司违约金2215446元;3.被告成金发展公司赔偿原告现代公司损失1950935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成金发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先后签订了《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设计合同》、《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E、F地块设计合同(怡静湖项目)、《成都北部湾.新央派未来公寓设计合同》,后因设计内容及单价调整,又分别签订了6份补充协议。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委托原告现代公司进行工程设计,项目分别是怡静湖、水城栖谷、新央派。其中,水城栖谷E、F地块一期(E地块)工程方案已交被告成金发展公司报批;二期(F地块)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水城栖谷一期的住宅及商业已竣工验收完毕,二期的博美装饰城已竣工验收完毕,二期的综合楼按照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的要求已交付施工图纸,二期剩余的住宅楼、整个三期均按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的要求完成设计方案并交其报批;新央派项目二栋已竣工验收完毕,其中3、11、12、13栋及其地下室的施工图也已按照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的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在合同正常履行的过程中,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因自身原因暂停或缓建部分合同项目,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成金发展公司还应支付三个项目总设计费5282536元、违约金
2215446元、损失1950935元。原告现代公司曾多次派员前往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处协商处理纠纷,但双方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现代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现代公司的诉请。
被告成金发展公司辩称,原告现代公司无证据证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拖欠了应付的设计费,即便有部分设计费未付,也是因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双方未就设计费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成金发展公司也不应支付设计费,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原告现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计算基数不对,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在付款前,原告现代公司应出具发票,故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原告现代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无法律依据,若尚有部分设计费未付,也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现代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成金发展公司质证时认为未收到D地块的方案文本,但原告现代公司陈述于2010年9月16日将ABCD中的D地块文本初稿交付被告成金发展公司,有资料领取记录何光伟签名为证。经核实,原告现代公司陈述的事实有证据支撑,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现代公司提供的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11月7日向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寄送的《关于与成金发展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用于证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已收到相关确认函;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对其质证时不予认可。本院结合《顺丰速运单》、《费用报销单》、《关于设计合同履行情况的复函》,可以确认原告现代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寄送了一份《确认函》。3.原告现代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栖谷方案投标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复印件、《成金发展公司关于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方案投标说明书》(投标说明书)传真件、《成金发展设计任务书》复印件、《成都北部湾.央派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复印件等证据,用于证明涉案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对前述证据质证时表示对《中标通知书》需要核实,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中标通知书》系原件,且《会议纪要》复印件、《投标说明书》传真件的内容与《中标通知书》内容相印证,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因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且与招投标程序无关,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于原告现代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与其诉请无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采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9年12月8日,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向原告现代公司发送了一份《中标通知书》,载明:现代公司所递交的成金复合工业新城-链生.河城国际-水城栖谷335亩报建方案、施工图设计及服务投标文件已被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2009年12月21日,原告现代公司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工程地点:成都金堂。发包人(甲方):成金发展公司,设计人(乙方):现代公司。甲乙双方就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工程项目的设计事宜(包括项目方案规划设计、施工图效果审查、建筑总体效果把控、现场服务等),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意见。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等。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2.1设计规模。本次项目总用地约350亩,拟建总建筑面积约41.5万m2,其中一期项目用地面积约为155亩,总建筑面积约18.5万m2。2.2设计阶段。本项目设计委托包括如下阶段:项目总用地约定350亩,350亩的建筑方案设计(含350亩的景观方案设计),一期约155亩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特别说明:由于初步设计阶段可由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取代,是否进行初步设计不影响设计收费。2.3设计成果。2.3.1完成整个350亩部分景观系统方案设计,含主要干道道路景观方案,设计主题及重要景观节点设计方案(景观方案设计须乙方提供以下彩色效果图:总平鸟瞰图不少于1张,重要节点区域广场等透视图不少于6张)。景观总体规划平面图(要标明道路、广场、溪流、园林建筑、出入口位置及地形竖向控制标高);功能分区、人流集散、流向分析图。2.3.2建筑方案设计。乙方完成设计工作的标志为甲方取得当地规划局出具的报建方案审批通过意见书。该阶段的主要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说明书和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平面图,主要立面图,主要剖面图,主要视点的建筑彩色效果图(须乙方提供的具体有:总平不同视觉方向的鸟瞰图不少于2张;主要单体建筑透视图及夜景图不少于5张;不同街道的临街透视图3张;重要节点区域、主入口、独立商业、广场等透视图及夜景图不少于6张)。正式报建方案文本12份。方案正式提交时间双方另行约定。2.3.3一期约155亩的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乙方应完成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成果完成标志为甲方取得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批文或甲方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书面确认函。该阶段建筑专业的主要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的专业提出详细具体的设计要求,各楼层详细平面图等,初步设计正式递交时间另行约定。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文本6份,所有专业设计深度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执行。2.3.4一期约155亩的施工图设计。乙方承担该项目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空调、概算专业设计工作,该阶段的工作深度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执行;乙方应总体把控项目最终效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蓝图8份;155亩纯砖混施工图正式提交时间为方案签字认可后15天,底框砖混施工图正式提交时间为方案签字认可后20天,独立商业(电影院、农贸市场除外)施工图正式提交时间为方案签字认可后30天。2.4设计费及支付方式。因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根据项目开发的特征,设计费按分期、分项目、分阶段的方式计费及支付。A、设计费用。(2)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为7元/m2,建筑面积暂按41.5万m2计算,则方案报建设计费总价为290.5万元,建筑面积按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报建设计建筑面积为准。(4)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为12元/m2,建筑面积暂按18.5万m2计算,则施工图设计费总价为222万元,建筑面积按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5)上述单价中已包含设计配合费,即指已包含设计方与施工现场配合、与景观设计配合、与二次装修配合等。B、设计付款。(2)甲方支付设计费前,乙方须提交给甲方全部设计费发票(分期提交),甲方在收到发票并审核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合格无误后按约定进度支付乙方设计费。2.4.1水城栖谷设计费用总表(含方案报批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报批中包括方案景观设计)。水城栖谷一期(155亩),规划建筑面积18.5万m2,方案设计7元/m2,施工图设计12元/m2,估算设计费351.5万元;水城栖谷二期(110亩),规划建筑面积12万m2,方案设计7元/m2,施工图设计12元/m2,估算设计费228万元;水城栖谷三期(85亩),规划建筑面积11万m2,方案设计7元/m2,施工图设计12元/m2,估算设计费209万元;合计788.5万元。2.4.2水城栖谷一期付费进度表。第一次付费:2009年12月3日,水城栖谷一期总平图,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10%,估算付费35.15万元,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二次付费:2009年12月3日,水城栖谷350亩的方案设计报建文本,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10%,估算付费35.15万元,350亩总平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三次付费,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20%,估算付费70.3万元,水城栖谷一期(除电影院、农贸市场外)完成拟建建筑的基础图,基础验收之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四次付费: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10%,估算付费35.15万元,水城栖谷一期(除电影院、农贸市场外)全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五次付费:2010年6月15日,配合甲方商铺销售,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30%,估算付费105.45万元,水城栖谷一期(除电影院、农贸市场外)商铺销售启动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第六次付费:2010年11月15日,配合甲方的现场竣工验收,估算付费额占总设计费20%,估算付费70.3万元,与甲方一同进行现场竣工验收,配合甲方出具水城栖谷一期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当日内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备注:乙方完成一期全部施工图,图审合格(除电影院、农贸市场外)后,甲方应支付至一期总设计费的50%。如因甲方原因基础未验收完,以此备注条款执行。2.4.3水城栖谷二期、三期195亩方案设计费用161万元付费进度(方案定金)。第一次付费:2009年12月3日,由乙方交付甲方的方案,估算付费额占方案设计费15%,估算付费额24.15万元,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余款估算付费额占方案设计费85%,估算付费额136.85万元,根据工程开发进度,参照一期付款进度,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执行。说明:1.设计计费面积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2.因甲方原因项目出现停滞建设的情况,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时,应提交首期立项批文,1:500精度地形图/用地红线图;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提供初勘资料,开始设计后7日内提供地勘简报,施工图审查前5天提供正式地勘报告;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市政管网图;经审查后2天,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时间。4.1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见2.3条设计成果。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终以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周期控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展工作。如果因甲方反馈、汇报时间等原因导致工作进度后延,最终成果提交日期将按照合同确定的上述工作阶段相应顺延,但后延时间应与乙方协商确定。时间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甲方的进度要求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书面进度表为准。设计周期控制参照以下标准控制:4.2.1规划方案设计在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提交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性工作,后续工作如不涉及大的调整,以10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阶段性推进,直至符合委托开发要求及构想。总体设计周期在90个工作日内。4.2.2建筑方案阶段是在规划方案设计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技术拓展设计行为,后续工作如不涉及大的调整,以15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阶段性推进,结合概念性规划设计调整,总体周期在100个工作日内。4.2.3初设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以20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阶段性推进,总体周期在100个工作日内。4.3特别说明。4.3.1上述设计文件必须经甲方以设计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报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有负责正常约定范围内调整的义务,直至认可或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为止。如设计成果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原因是因为甲方所提设计要求不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与条件,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此修改设计的费用,支付数额由双方以合同附件方式另行商定。4.3.2上述设计文件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一套。4.3.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各阶段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予以书面回复意见,否则可视为认可该阶段成果。4.3.4乙方提供各阶段服务之前,甲方需支付上一个阶段的服务酬金或书面确认乙方的付款申请。第五条本合同费用。本合同总设计收费估算约为788.5万元,其中350亩方案规划项目设计费为290.5万元,一期155亩开工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约为222万元,二、三期195亩开工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约为276万元。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方责任。6.1.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6.2乙方责任。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设计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甲方应按本合同2.4.2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之后,经原、被告自愿协商将水城栖谷一期图纸修改和增补工作确定修改及增补费5.7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二期报规方案的多层住宅修改包干费用8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设计规模为”本次项目总用地约350亩,拟建筑面积约41.5万m2。”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二期增加了一栋家具建材城和一栋带电影院、超市、酒店、公寓的大型综合楼,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双方同意将该两栋公共建筑的方案设计费由原合同7元/m2提高为10元/m2,施工图设计费由原合同12元/m2提高为16元/m2,合计26元/m2,其余住宅部分设计费同原设计合同。进度付款方式和时间与原合同一致。
2010年7月,原告现代公司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怡静湖E、F地块。工程地点:成都金堂。发包人(甲方):成金发展公司,设计人(乙方):现代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担甲方的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怡静湖I区、Ⅱ区地块工程项目的设计事宜(包括项目方案规划设计、施工图效果审查、建筑总体效果把控、现场服务等),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等。第二条设计内容、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2.1设计规模。本项目总用地约140亩,拟建总建筑面积约23万m2。2.2设计阶段。约140亩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特别说明:由于初步设计阶段可由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取代,因此是否进行初步设计不影响设计收费。2.3设计成果。2.3.1建筑方案设计。乙方完成设计工作的标志为甲方顺利取得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出具的报建方案审批通过意见书。该阶段的主要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说明书和技术经济指标、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2.3.1.5主要视点的建筑彩色效果图(须由乙方提供的包括:总平不同视觉方向的鸟瞰图不少于2张,主要单体建筑透视图及夜景不少于5张,不同街道的临街透视图3张,重要节点区域、主入口、独立商业、广场等透视图及夜景不少于6张)。乙方提供的图纸必须能够全面完整地体现建筑的效果和风貌。乙方应提交正式报建方案文本12份,提交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暂定)。2.3.3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乙方应完成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成果完成标志为甲方取得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批文或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书面确认函。该阶段建筑专业的主要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的专业提出详细具体的设计要求,各楼层详细平面图等,初步设计正式递交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暂定)。乙方应提交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文本6份,所有专业设计深度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执行。2.3.4施工图设计。乙方承担该项目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空调、概算专业设计工作,该阶段的工作深度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执行;乙方应总体把控项目最终效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蓝图8份;施工图正式提交时间以双方签字认可的时间为准。2.4设计费及支付方式。因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根据项目开发的特征,设计费按分期、分项目、分阶段的方式计费及支付。A、设计费用。(2)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为9元/m2,建筑面积暂按23万m2,方案报建设计费总额为207万元。建筑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中的报建设计建筑面积为准。(4)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为12元/m2,建筑面积暂按23万m2,施工图设计费总额为276万元。B、支付方式。(1)设计费按本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相应金额设计费发票(分期提交)。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按约定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C、成果交付。乙方应在甲方公司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交付所有设计成果,并由甲方签字确认。2.4.1怡静湖I区,规划建筑面积11万m2,方案设计9元/m2,施工图设计12元/m2,估算设计费231万元;怡静湖Ⅱ区,规划建筑面积12万m2,方案设计9元/m2,施工图设计12元/m2,估算设计费252万元;合计483万元。2.4.2怡静湖I区、Ⅱ区地块付费进度表。I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3.1万元,本合同生效后的5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付款金额46.2万元,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的5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40%,付款金额92.4万元,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7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3.1万元,基础验收合格后的7日内;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3.1万元,主体验收合格后的7日内;第六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3.1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的7日内。Ⅱ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5.2万元,本合同生效后的5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付款金额50.4万元,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的5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40%,付款金额100.8万元,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的7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5.2万元,基础验收后的7日内;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5.2万元,主体验收后的7日内;第六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5.2万元,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时,提交首期立项批文、1:500精度地形图/用地红线图;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提供初勘资料;开始设计后7日内提供地勘简报;施工图审查前5天提供正式地勘报告;合同生效后的2日内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市政管网图;经审查后的2日内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交付时间。4.1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见2.3条设计成果。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终以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周期控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展工作。如果因甲方反馈、汇报时间等原因导致工作进度后延,最终成果提交日期将按照合同确定的上述工作阶段相应顺延,但后延时间应与乙方协商确定。时间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甲方的进度要求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书面进度表为准。4.3特别说明。4.3.1上述设计文件必须经甲方以设计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报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直至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如设计成果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原因是因为甲方所提设计要求不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与条件,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由此修改设计所产生的费用,付款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制作成合同附件。4.3.2上述设计文件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一套。4.3.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各阶段成果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书面回复意见,逾期视为甲方已认可该阶段的成果。4.3.4乙方提供各阶段服务之前,甲方需支付上一个阶段的服务酬金或书面确认乙方的付款申请。第五条设计费用。本合同总设计收费估算约483万元。第六条双方的责任。6.1甲方的责任。6.1.1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甲方代表联系人何光伟。6.2乙方的责任。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各设计专业负责人毛成刚等。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在书面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之后向乙方据实支付费用。7.2甲方应按本合同2.4.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需按应支付金额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付款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的,甲方均按7.1条的规定支付设计费。之后,经原、被告自愿协商将怡静湖二期大门设计费确定为1.2万元,该设计费在签订协议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原、被告于2011年7月13日将怡静湖二期图纸修改和增补工作的设计费确定为8万元,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2011年3月,原告现代公司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成都北部湾.新央派未来公寓。工程地点:成都金堂。发包人(甲方):成金发展公司,设计人(乙方):现代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担甲方的成都北部湾.新央派未来公寓工程项目的设计事宜(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配合审查、建筑总体效果把控、现场服务等),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等。第二条设计内容、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2.1设计规模。本项目总用地约43414m2,拟建总建筑面积地上约12万m2,地下室约定4.4万m2,总建筑面积约16.4万m2。设计范围为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及非景观性构筑物。2.2设计阶段。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特别说明:由于初步设计阶段可由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取代,因此是否进行初步设计不影响设计收费。2.3设计成果。2.3.1建筑方案设计。乙方完成设计工作的标志为甲方顺利取得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出具的报建方案审批通过意见书。该阶段的主要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说明书和技术经济指标、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乙方应提交正式报建方案文本12份,方案正式提交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暂定)。2.3.2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乙方应完成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成果完成标志为甲方取得初步设计审查的批文或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书面确认。该阶段建筑专业的主要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各楼层详细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初步设计正式递交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暂定),施工图正式提交时间为2011年5月18日(暂定)。2.4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因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根据项目开发的特征,设计费按分阶段的方式计费。2.4.1设计费用。(2)方案报建设计费单价为7元/m2,建筑产权面积暂按15.5万m2计算,方案报建设计费总额暂估为108.5万元。产权面积以产权备案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4)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为16元/m2,产权面积暂按15.5万m2计算,施工图设计费总额为248万元。产权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2.4.2支付方式。(1)设计费按本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相应金额设计费发票(分期提交)。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按约定的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3)本合同所有价款均不计息。2.4.3成果交付。乙方应在甲方公司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交付所有设计成果并由甲方签字确认。2.4.4成都北部湾.新央派地块付费进度表。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10%,付款金额35.65万元,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20%,付款金额71.3万元,施工图审查通过且甲方签章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20%,付款金额71.3万元,基础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30%,付款金额106.95万元,销售启动后(或施工图审查通过后)60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20%,付款金额71.3万元,施工配合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合计356.5万元。说明:设计总费用以施工图实际完成面积为准。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时,提交首期立项批文、1:500精度地形图/用地红线图;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提供初勘资料;开始设计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地勘简报;施工图审查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式地勘报告;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市政管网图;经审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交付时间。4.1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见2.3条设计成果。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终以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周期控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展工作。如果因甲方反馈、汇报时间等原因导致工作进度后延,最终成果提交日期将按照合同确定的上述工作阶段相应顺延,但后延时间应与乙方协商确定。时间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甲方的进度要求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书面进度表为准。4.3特别说明。4.3.1上述设计文件必须经甲方以设计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报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直至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如设计成果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原因是因为甲方所提设计要求不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与条件,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由此修改设计所产生的费用,付款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制作成合同附件。4.3.2上述设计文件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一套。4.3.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各阶段成果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书面回复意见,逾期视为甲方已认可该阶段的成果。4.3.4乙方提供各阶段服务之前,甲方需支付上一个阶段的服务酬金或书面确认乙方的付款申请。第五条设计费用。本合同总设计费356.5万元。计算合同总价的产权面积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第六条双方的责任。6.1甲方的责任。6.1.1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甲方代表联系人何光伟。6.2乙方的责任。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各设计专业负责人唐荻文等。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在书面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之后向乙方据实支付费用。7.2甲方应按本合同2.4.4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需按应支付金额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付款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的,甲方均按7.1条的规定支付设计费。之后,经原、被告自愿协商将成都北部湾.新央派2栋进行重新设计,设计费5万元,此费用于设计图完成并交付甲方后一周内支付。
原告现代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2010年9月28日、2011年3月1日将水城栖谷A、B、C、D地块方案文本(D地块仅为初稿)、E地块方案文本、央派设计文本交付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原告现代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29日、11月14日将新央派3栋、11栋、12栋、13栋及地下室和水城栖谷二期综合楼全套施工图交付被告成金发展公司。
水城栖谷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相应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有:一期施工图建筑面积171778.59m2,单价19元/m2,设计费为3263793.21元;二期博美装饰城施工建筑面积53049.36m2,单价26元/m2,设计费为1379283.36元。水城栖谷已提交方案设计文本相应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有:一期农贸市场建筑面积
10117.28m2,单价7元/m2,设计费为70820.96元;二期住宅方案设计文本建筑面积103778.12m2,单价7元/m2,设计费为726446.84元;三期(D地块)方案设计文本初稿建筑面积92598.13m2(用地面积55883m2×容积率1.657),单价7元/m2,设计费为648186.91元。水城栖谷已交付施工图未修建相应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有:水城栖谷二期综合楼建筑面积66024.19m2,单价26元/m2,设计费为1716628.94元。
怡静湖已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相应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有:二期(F)施工图建筑面积148237m2,单价21元/m2,设计费为3112977元。怡静湖已提交方案设计文本相应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有:一期(E)建筑面积129271.7m2,单价9元/m2,设计费为1163445.3元。
央派已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相应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有:2栋建筑面积2446.84m2,单价23元/m2,设计费为56277.32元。央派已提交方案设计文本相应的建筑面积154114.9m2,单价7元/m2,设计费为1078804.3元。央派已交付施工图未修建相应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有:3栋、11栋、12栋、13栋及地下室建筑面积70882.37m2,单价16元/m2,设计费为1134117.92元。
被告成金发展公司于2010年1月至2015年1日期间向原告现代公司支付水城栖谷设计费3781500元(含一期图纸修改及增补费5.7万元、二期修改包干费8万元),被告成金发展公司于2010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向原告现代公司支付怡静湖二期设计费2492000元(含二期图纸修改及增补费8万元、大门设计费1.2万元),被告成金发展公司于2011年6月向原告现代公司支付新央派一期设计费300000元;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以怡静湖7栋6套房屋价款抵扣设计费2045564元;以上合计8619064元。
原告现代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顺丰速运向被告成金发展公司送达了一份《确认函》,被告成金发展公司针对该《确认函》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了《关于设计合同履行情况的复函》,其内容载明:双方共签订了《成金复合工业新城-水城栖谷设计合同》等9份协议,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合同范围内的部分项目至今未动工的情况属实,共计支付设计费8619064元(含以房屋价款抵扣设计费2045564元)。原告现代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告成金发展公司送达了一份《律师函》,要求支付所欠的设计费4480736元及违约金419248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合计8673216元。
另查明,原告现代公司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涉案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的设计费已达50万元以上,属于必须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经审理查实,涉案水城栖谷项目的设计系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涉案怡静湖、新央派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本院针对该问题向原告现代公司进行释明后,原告现代公司明确表示不变更相关诉讼请求,由此因怡静湖、新央派项目并有争议的方案设计文本、施工图所产生的设计费等诉请,不在本案解决范围,但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城栖谷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部分工程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已暂停、缓建长达几年时间未实际履行,其责任应归责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导致原告现代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庭审中原告现代公司要求解除涉案水城栖谷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无效力,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双方无争议且应支付的设计费及已支付的款项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再另行处理。
首先,关于双方无争议的设计费问题。本案当事人对设计面积及设计费无异议的有:水城栖谷项目一期3263793.21元、二期博美装饰城1379283.36元、一期图纸修改及增补费57000元、二期修改包干费80000元;怡静湖二期(F)设计费为3112977元、二期图纸修改及增补费80000元、二期大门设计费12000元;央派2栋设计费为56277.32元、2栋图纸修改及增补费50000元;合计8091330.89元。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向原告现代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及用怡静湖7栋6套房屋的价款抵扣设计费合计为8619064元。该款项已大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应支付双方无争议而又到期的设计费,由此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双方对用怡静湖7栋6套房屋抵扣设计费时未明确抵扣何项目的设计费,但原告现代公司认为应抵扣怡静湖项目的设计费,被告成金发展公司认为应依法先抵扣应支付且已到期的债务,未区分是支付哪个项目的设计费,不可能支付未发生的债务。由于双方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双方又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用房屋的价款抵扣设计费的,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的陈述意见符合常理,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应认定先行抵扣已发生且到期的债务。
其次,双方有争议的设计费问题。因水城栖谷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项目已部分停止修建,其责任在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的,甲方均按7.1条(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设计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同时又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各阶段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予以书面回复意见,否则可视为认可该阶段成果。依据上述约定可知,对于提供方案设计文本及施工图的,且属于上级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项目暂停及缓建或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的工程项目应当按前述约定内容进行处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认可相关设计文件。原告现代公司将相关方案设计文本及施工图交付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相关方案设计文本及施工图提出异议,也未出具相应的《设计确认函》给原告现代公司,应视为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对相关方案设计文本及施工图成果的认可。原告现代公司已提交方案设计文本及施工图的设计费有水城栖谷一期农贸市场已提交方案文本的设计费70820.96元、二期住宅已提交方案文本的设计费为726446.84元、三期(D地块)已提交方案文本设计费为324093.46元(原告现代公司主张648186.91元×50%)、二期综合楼已出施工图设计费为1716628.94元,合计2837990.20元,扣除已付设计费527733.11元(已付设计费8619064元-无争议的设计费
8091330.89元),则为2310257.09元,原告现代公司主张被告成金发展公司支付该金额的设计费,符合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成金发展公司针对上述设计费认为,应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付费进度表载明的付款比例支付相应设计费,而不是全部设计费,原告现代公司主张的设计费不符合约定。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付费进度表载明的付款比例是按总设计费约定的应支付设计费的比例、方式及时间条件,不是在项目暂停、缓建情况下应支付的方案设计文本及施工图相应的设计费,其辩称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双方未约定在项目暂停、缓建情况下支付设计费的期限、违约责任计算标准等内容,也未对相关设计费进行结算,由此就不存在违约金过高及设计费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所述,原告现代公司主张的部分诉请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310257.09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71元,由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9443元、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