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13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毛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成***2888号。
法定代表人:施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45699元,上诉人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528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