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98号伊法达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