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1执保344号
申请保全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被申请保全人:***,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申请保全人:***,女,1965年5月9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
在申请保全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名下价值43302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了(2017)吉2401民初32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保全人***、***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保全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案件保全费2685元(申请保全人田某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车 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