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7469号
原告:龙井市龙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井市龙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井市龙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市龙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龙井市龙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