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吉2401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概括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33022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897.50元、执行费64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10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存款200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100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2017)吉2401执912号案件中的应收款350623.37元。同日,被执行人****本院缴纳执行款26150元。2017年8月16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吉2401执210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吉XXX越野客车车籍手续的冻结。(2017)吉2401执2100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存款666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2017年8月22日,本院将执行款443373.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