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5)延执字第1035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中民四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9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4200元;3、执行费13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03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3日,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延吉市车位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设计费及利息,双方已自行交接完毕。2016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03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申请执行人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执行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