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峻弦街****。
法定代表人:郑冰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曾英,均系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div>
上诉人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04民初27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健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在2016年签订合同时住所地是广州市越秀区,这一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为证,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才变更到现在的海珠区。请求判令: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美好家园兰州养老院室内设计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执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将住所地由广州市越秀区变更到广州市海珠区,即案涉《美好家园兰州养老院室内设计合同》于2016年6月3日签订时,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案涉《美好家园兰州养老院室内设计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应为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4民初275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宏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