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7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76、77号。
法定代表人:汪道涵,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君,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峻弦街12号522房。
法定代表人:郑冰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钥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27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十禾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华钥公司向十禾公司支付设计费185000元;2.判决华钥公司向十禾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66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8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设计费185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二、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66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8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不得超过185000元;三、驳回广州十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6元,由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华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或作出改判;2.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上诉主要理由: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华钥公司向十禾公司支付设计费1850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华钥公司在一审质证中对案涉《服务成果确认函》三性均不予确认,没有证据能充分证明十禾公司已完全履行设计合同的设计工作。一审判决第二项要求华钥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或改判。
十禾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华钥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十禾公司申请华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华钥公司是否应支付设计费,其认定的关键在于十禾公司是否已完成其合同义务。根据十禾公司所提交的《服务成果确认函》、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十禾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冰琦与华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道函及工作人员高安琪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载明的内容,并结合华钥公司虽否认十禾公司完成设计,但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华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设计工作是由其他人完成,且若十禾公司未完成设计,其却从未因十禾公司没完成设计而提出解除合同或催告其交付设计成果的事实,上述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十禾公司已完成其义务,华钥公司存在拖欠设计费的事实。华钥公司在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反驳或推翻上述证据的情形下,其上诉称其不应支付设计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十禾公司申请华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该申请对本案处理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虽涉案合同签订于2016年6月3日,但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却是从2016年3月5日-2016年4月6日。十禾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4月完成设计义务虽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但若十禾公司未及时交付成果,华钥公司却不催告其履行并不符合常理,可推断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已经进行磋商并履行合同。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由于支付设计费的对等义务为交付设计成果,因此华钥公司以十禾公司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付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上诉人广州华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