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财保133号 申请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040180140,住所地**市湖滨新区保险小镇B2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3229352A,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泗阳县民强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4340000元。申请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3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泗阳县民强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4340000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