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5财保55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西平安街海洋小区4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牡丹江九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马桥河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江九丰石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穆国用(2012)第1××1号面积3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392190.8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九丰石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穆国用(2012)第1××1号面积3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以392190.82元的价值为限。
不动产查封及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专利权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481元,由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