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西平安街海洋小区4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合三农业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区中俄科技信息产业园孵化中心一楼3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合三农业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执行人中合三农业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请求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2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