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财保35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西平安街海洋小区4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牡丹江尚品中俄***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率滨路党政办公中心北侧办公楼221室。
申请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设计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尚品中俄***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20)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宗地标号为xy2013-23,面积为250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保全金额1090910元。三江设计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江设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尚品中俄***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20)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宗地标号为xy2013-23,面积为250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查封土地使用权金额以1090910元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三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