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肇庆市昆庆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3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下马庄路16号呈意大厦3-5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金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伟、蔡毓,均系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昆庆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东侧(昆庆毛绒厂)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月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昆庆毛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蓝塘。
法定代表人:黄月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华南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东侧(昆庆毛绒厂)9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黄月美。
再审申请人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昆庆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城公司)、肇庆市昆庆毛绒厂有限公司、肇庆市华南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民终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意特公司申请再审称,1.意特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肇庆义乌国际商贸城现场鸟瞰图》可以证明,肇庆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土地上已经进行打桩施工。2.意特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惠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复函》可以证明,基于涉案项目已完成打桩工程的事实,可以看出意特公司的设计图纸不但已向物流城公司实际交付,且已被实际使用。3.涉案项目存在两家项目公司,分别为物流城公司和肇庆市华南商贸城有限公司,谌某刚始终为涉案项目工程负责人和对外联系人。4.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并非附条件生效合同,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成立没有生效,违背当事人约定,也违背法律规定。5.即使物流城公司未支付定金,但意特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和向物流城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且物流城公司已经实际使用该设计成果,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依法已经生效。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对于意特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
关于意特公司是否已向物流城公司交付涉案项目设计图纸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意特公司主张谌某刚系涉案项目负责人和对外联系人,代表物流城公司向意特公司支付10万元和接收意特公司有关涉案项目设计图纸的电子邮件。鉴于谌某刚并非物流城公司员工,且物流城公司明确否认授权谌某刚以个人账户向意特公司支付10万元和通过个人邮箱接收意特公司的邮件,也未对谌某刚的上述行为进行追认,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谌某刚的上述行为已得到物流城公司授权,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意特公司已向物流城公司交付涉案项目设计图纸,并无不当。意特公司提交的《肇庆义乌国际商贸城现场鸟瞰图》《惠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复函》不足以证明意特公司已向物流城公司交付涉案项目设计图纸,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是否生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明确约定:交付定金后,合同生效,本合同履行后,定金在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时抵作设计费。如前所述,谌某刚向意特公司支付10万元的行为不能代表物流城公司,故在物流城公司没有支付定金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没有生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意特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