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962号
原告:甘肃省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副院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机,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省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设计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城乡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甘劳人仲裁字(2017)第242号仲裁裁决书由原告为被告安排工作岗位的错误裁决;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2010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1794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一、甘劳人仲裁字(2017)第2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为被告安排工作,既无事实依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被告于2009年6月开始请病假休养,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了《关于***同志病假问题的决定》,要求被告在社保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若符合病退条件,则办理病退手续,但被告既未向原告提交医疗机构的病历证明,更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便以患有多种疾病为由长期在家病休。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社保个人部分17943元,应受法律保护。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仲裁原告合法的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甘肃省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但无需为被告***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工资;
二、原告甘肃省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继续为被告***缴纳2016年1月1日至退休为止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自付部分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省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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