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御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禄丰鑫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3434号
原告:***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28号凯悦时代香舍B-1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丰鑫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中段。
法人代表人:**。
原告***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禄丰鑫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撤回对被告禄丰鑫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禄丰鑫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本院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龙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