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杰防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杰防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璐,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晗,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杰防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2栋2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晗,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杰防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4442元,合计5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燕
人民陪审员  吴金兰
人民陪审员  夏素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贾惠惠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