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

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21民初661号
原告: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文化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京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春,系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人民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闫宏敏,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汀,系该设计院员工。
原告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沟酒业”)诉被告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时代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沟酒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春、被告时代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闫宏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沟酒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834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因本单位的阜新民族工业发展园区的瓶子库1、瓶子库2、灌装车间及综合楼的设计施工,委托被告进行工程设计。双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为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人为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14.7393万元。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员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员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数额交付了设计费,被告方按约定时间提供了施工图,原告方将施工图纸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依该设计图纸进行建筑施工。施工完毕验收后上述工程投入使用。在使用后原告发现,三沟厂区内灌装车间8579平方米、瓶子库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的屋顶存在着严重的屋顶漏水问题,虽经维修,但一直存在。为保证生产作业,原告对屋顶漏水问题采取了补救措施,加盖一层彩钢瓦,解决了屋顶漏水问题。在屋顶漏水原因不清情况下,原告拒绝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无奈施工单位进行司法诉讼,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对外委托,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鉴定,“灌装车间和瓶子库屋面坡度设计为5%,既不符合该工程设计时当时实行的规范《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的要求)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21)的要求,灌装车间和瓶子库跨度较大,达69.5米,在屋面坡度较小的情况下,容量造成屋面漏雨。另施工质量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屋顶严重渗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此设计缺陷,要求原告承担80%的过错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阜蒙县人民法院执行原告单位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累计85万元。原告单位作为发包单位无任何设计和施工过错,屋面渗漏均为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所致,故被告单位依法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过错责任,应对原告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此诉讼请予审判。
被告时代设计院辩称,其一,答辩人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不应该对我院设计的辽宁三沟酒厂罐装车间和瓶子库的屋顶渗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以国质(北京)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中心鉴定:“罐装车间和瓶子库的彩钢瓦屋顶屋面坡度设计为5%,不符合规范《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的要求为由,要求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二,罐装车间和瓶子库设计依据为《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也符合新版《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1022-2015)所以我方设计并无过错。其三,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设计的罐装车间和瓶子库的屋面材质是彩色夹芯板屋面(不是彩钢瓦屋面,不属于金属瓦)坡度设计为5%,罐装车间的结构形式为门式钢架结构,瓶子库结构形式为排架结构,屋面结构为轻型钢屋架,屋面板材质均采用彩色夹芯钢板,即符合规范《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的4.1.5条,新版《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1022-2015)的11.1.11条5.2.3条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6.13.2条的规定,又满足《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01J925-1)3页说明中2.5条的规定,所以我时代建筑设计院与三沟酒厂罐装车间和瓶子库的屋顶渗漏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5%的屋面排水坡度满足规范要求,并不会必然导致屋顶渗漏。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3日,原告三沟酒业与被告时代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设计瓶子库、灌装车间、综合楼工程设计,设计费14.7373万元,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员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员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另查明,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建设的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生屋面渗漏问题,由于原屋面渗漏较为严重,故原告三沟酒业与案外人齐学林项目部签订《齐学林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在原屋面上整体加盖一层彩钢板以解决屋面渗漏问题。2012年5月22日,原告三沟酒业与案外人齐学林项目部签订《齐学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齐学林项目部维修灌装车间、过道、瓶子库2屋面板,合同价款59.31万元。2012年6月8日,原告三沟酒业与案外人齐学林项目部签订《齐学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齐学林项目部负责灌装车间、过道、瓶子库2屋顶苯板施工,合同价款8万元。
再查明,我院在(2017)辽0921民初227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涉工程屋面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根据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鉴定结论如下:1.灌装车间和瓶子库屋面坡度设计为5%,既不符合该工程设计时当时实行的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的要求。2.灌装车间和瓶子库跨度较大,达69.5m,在屋面坡度较小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屋面漏雨。3.依据厂房业主单位反映,原屋面渗漏较为严重,故不得不在原屋面上整体加盖一层彩钢板以解决屋面渗漏问题。由于现场条件所限,不能打开屋面进行检查;01J925-1图集中关于夹芯板屋面板横向和纵向连接节点做法严密合理,严格照此施工,不应出现大面积渗漏,据此推断原夹芯板屋面施工质量存在缺陷。
还查明,根据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2019)辽09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书可知,涉案工程存在渗漏问题是设计存在缺陷和施工质量缺陷。而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是由三沟酒业委托设计的,三沟酒业应对其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又存在广厦公司夹芯板屋面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广厦公司作为承包方亦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涉案工程款应三沟酒业承担80%的给付义务,广厦公司自行承担涉案工程款20%的责任。即三沟酒业支付广厦公司工程款53.8539万元,广厦公司形成负担工程款13.46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齐学林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GZZX/2019-JC-162《鉴定报告》一份、(2019)辽09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三沟酒业与被告时代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第一,关于是否存在设计过错以及设计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建设的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生屋面渗漏问题。根据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GZZX/2019-JC-162《鉴定报告》显示,“灌装车间和瓶子库屋面坡度设计为5%,既不符合该工程设计时当时实行的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的要求,且灌装车间和瓶子库跨度较大,达69.5m,在屋面坡度较小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屋面漏雨。”可以认定被告时代设计院存在设计缺陷。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员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员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故本案被告时代设计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三沟酒业对案涉钢结构工程屋顶进行了覆盖加装,支付维修工程款67.31万元。根据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2019)辽09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书可知,由于造成涉案工程存在渗漏问题是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缺陷,三沟酒业应对其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承担过错责任,案外人广厦公司应当就施工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另案涉案工程款应三沟酒业承担80%的给付义务,广厦公司自行承担另案涉案工程款20%的责任,即三沟酒业向另案原告广厦公司支付53.8593万元,另案原告广厦公司负担13.4635万元,故本案原告因设计缺陷造成的实际损失为67.31万元-13.4635万元即53.846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53.846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本案原告承担1848元,由本案被告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承担4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德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