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

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诉被告阜新市海州区东芳温泉健康会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902民初1735号
原告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
原告阜新市时代建筑设计院诉被告阜新市海州区东芳温泉健康会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于新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