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佳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承德佳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3047号
原告: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铁路中居宅19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6055314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市双桥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佳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桥区武阳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29892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佳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