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7539号
原告:天津大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
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锦江路369号E09。
法定代表人:王军涛,经理。
被告:天津中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
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48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友,经理。
原告天津大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大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