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21)苏0311执362江苏华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3786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网络银行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账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破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显示,对包括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内的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知晓但未提交书面终本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正在进行破产重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311执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发现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平
审判员  孙通
审判员  黄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