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21民初10333号
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169室。
法定代表人:施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树塘组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5026309Q。
法定代表人:王聪球。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文正茂,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章元,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北京公司)与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棕榈北京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建筑设计费用2235355.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6361.88元(计算方式:以2235355.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为326361.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答辩要点:1、双方对账确认的欠付金额为184.74万元;2、原告存在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先期违约情形;3、原告的实际损失较小,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7年4月13日,委托单位(甲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龙生态农业公司)与设计单位(乙方)棕榈北京公司签订《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时光潇湘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时光潇湘(108)亩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合同第五条5.1(5)某阶段设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该阶段设计结束:设计成果获得甲方认可;获得长沙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批复(如果法规有该项要求的话)……5.3(3)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所有设计成果,甲方的收图单位均为甲方公司设计管理部,乙方提交设计成果时履行签收手续,所有文件签收以设计管理部文员签收的记录为准。合同第7条约定,本合同暂定金额为2940000元。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直接设计费、管理费、税金(增值税专发票)、差旅费、利润、施工图设计配合、概念设计修订、配合施工图设计审查、签章等所有费用。合同第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9.1.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2.3乙方延误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或某阶段设计阶段结束时间,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直接扣除;如逾期超过2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按本合同暂定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017年9月15日,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甲方)与棕榈北京公司(乙方)签订《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约定“甲方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企业名称从‘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原项目名称从‘时光潇湘’变更为‘浔龙苑’”,另约定,“因该项目工程情况和施工等时间问题,甲方要求乙方指派设计人员到该项目驻场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2017年,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甲方)与棕榈设计公司(乙方)签订《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2》(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双方就新增设计内容、图纸交付时间及新增设计费用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双方新增修改费用为332977.7元。付款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图纸资料全部提供给甲方后15天内支付至新增修改设计费金额的75%;通过施工图审查,付至新增修改设计费金额的90%,余下10%在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出具审计定案表后7日内不计息付清。
4、2018年10月5日,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甲方)与棕榈北京公司(乙方)签订《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3》(以下简称补充协议3),就甲方新增的部分设计内容作出约定:图纸修改后需要重新送审,甲方确认调整方案图纸后的25天内上交图纸(不含送审及报建时间)。新增设备、建筑、结构专业、效果图修改费用为606879.97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给与甲方一定优惠,双方一致将新增修改费用确认为包干价:352977.7元(含税)。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占设计费的75%为264733.3元,付款时间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图纸资料全部提供给甲方后15天内;第二次付款占设计费的15%为52946.6元,付款时间为通过施工图审查,经甲方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款时间占设计费10%为35297.8元,付款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出具审计定案表后7日内不计息付清。
5、后,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甲方)与棕榈北京公司(乙方)签订《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4》(以下简称补充协议4),就甲方新增的部分设计内容作出约定:图纸修改后需要重新送审规划部门审批并协助甲方至完成报建工作。本次修改内容出图时间以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确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给与甲方一定优惠,双方一致将新增修改费用确认为包干价7万元(含税)。
6、棕榈北京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7月31日向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发送《阶段确认函》,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徐洪亮在确认栏处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棕榈北京公司向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于2017年12月25日作了施工图设计成果汇报,并于12月26日提交了8套施工图文本,请予确认工作成果,并作为竣工设计阶段工作的依据。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员工于2018年6月26日在确认栏处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棕榈北京公司向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通过主体验收,完成项目结构封顶阶段,请予确认工作成果,并作为竣工验收阶段工作的依据。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员工于2018年6月26日在确认栏处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棕榈北京公司向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于2018年6月8日前作了施工图设计成果汇报,并于6月10日提交了8套施工图文本,请予确认工作成果,并作为竣工设计阶段工作的依据。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员工在确认栏处备注:已提供白图,白图待后期我方需要时交付。
7、《浔龙河对棕榈设计应付账款核对明细表(至2019年12月31日)》,该表第五列“截止2019年12月应付账款”中,“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曾用名: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时光潇湘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栏,标注为184.74万元;该表第六列“金额是否正确”栏标注金额正确。该表左上方确认人处加盖“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8、被告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2017年11月22日、2018年2月14日、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支付441000元、300000元、490000元、250000元,共计付款1481000元。
9、2019年4月8日,浔龙河生态城镇公司在长沙晚报上刊登《浔学苑住宅小区交流公告》,公告载明“浔学苑住宅小区将于2019年4月9日开始进行集中交付”。
10、2017年5月15日,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11、2021年9月17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
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时光潇湘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3》、《补充协议4》,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认为根据以上合同约定的价格,原告因涉案合同项目所得款项应为3716355.4元,被告已支付1481000元,还余2235355.4元未支付。被告认为,原告发送给被告的应付账款核对明细表(至2019年12月31日)中,载明被告尚欠184.74万元未付,而被告经核对后回复:金额正确,故本案尚欠的合同价款应以双方对账的1847400元为准。本院认为,《浔龙河对棕榈设计应付账款核对明细表(至2019年12月31日)》系原告向被告的财务人员发送,由被告核对确认之后盖章再交给原告。在“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曾用名: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时光潇湘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该项中,“金额是否正确”栏被告的确认意见为:金额正确,可知被告对于该项目同意按照184.74万元结算。原告收到被告盖章提交的确认意见后,并未对被告确认的该项目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故本项目的结算金额本院认可1847400元。
2、被告应否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数额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进行付款,应当按照《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时光潇湘项目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约定,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存在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先期违约情形,且原告实际损失较小,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进行付款时,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而是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且从原告提交的几份《阶段确认函》可知,原告在施工图阶段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施工图的情形,故综合全案情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考虑到被告确实逾期未支付设计费,已造成原告损失,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案涉项目已交付使用,双方已对2019年12月31日止的设计费用进行对账结算,故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847400元及违约金120000元。
2、驳回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94元,减半收取13647元,由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253元,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张瑜(兼)
附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