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798号
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施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灿,广东广信君达(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北。
负责人:白利平。
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