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1910号
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1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52644474H。
法定代表人:施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妍,广东一粤(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88号A座科技大楼711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岔道南侧1号厂房之一(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579672。
法定代表人:张载彭。
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公司)与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棕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能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能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设计费52万元;2.判令德能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63.18万元(以52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6日);3.诉讼费用由德能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棕榈公司与德能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就德能集团国际空气能源热泵产业园项目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由棕榈公司承担德能公司该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合同第四条约定“建筑设计的设计阶段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中方案设计阶段的成果提交日期是合同签订且收到德能公司提交的设计基础资料及定金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总额包干价为人民币260万元;设计费按占总设计费15%、20%、25%、35%、5%的比例分五次支付,其中第一次15%比例的付费额39万元的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20%比例的付费额520000的付费时间为方案设计提交德能公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合同第7.2条约定“德能公司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棕榈公司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向棕榈公司支付当期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17年12月11日,棕榈公司开具金额为3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出《请款审批函》。2018年1月2日德能公司支付了39万元。棕榈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德能公司亦在《阶段盖文件确认函》上进行了盖章确认。2017年12月29日,棕榈公司开具金额为5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出《请款审批函》,德能公司亦在该《请款审批函》上进行了盖章确认。然而,德能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款项。尽管如此,棕榈公司依然就项目设计工作提供着各项服务持续至2020年年中,已为之付出了超额成本。德能公司却始终对棕榈公司要求付款一事无动于衷,不予以正面回应。2021年4月,棕榈公司再次发出《催款函》,德能公司仍然拒不支付。
棕榈公司认为,双方成立的建筑设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德能公司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现德能公司拒不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的行为已严重损害棕榈公司的合法权益。
棕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建筑设计合同;2.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327383);3.请款审批函(39万元);4.中国光大银行贷记通知;5.建筑设计方案成果、阶段文件确认函;6.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327386);7.请款审批函(52万元);8.微信聊天记录(两组);9.催款函、快递单及投寄情况查询信息。
德能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棕榈公司在庭审中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其所举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棕榈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德能公司与棕榈公司就德能集团国际空气能热泵产业园项目进行协商,德能公司委托棕榈公司承担项目工程设计,2017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项目名称为建筑设计,设计阶段从方案至施工图,包干价260万元;第四条约定各阶段棕榈公司应向德能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其中,方案设计阶段提交的成果包括PPT格式的电子文件及PPT文件打印A3文本三份、鸟瞰效果图A1幅面展板一份、低点透视(两个角度)A1幅面展板各一份,提交日期为合同签订且收到德能公司提交的设计基础资料及定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同时备注:对于棕榈公司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德能公司应尽快组织审核并确定,超过15个工作日且没有书面告知推迟理由的,则视为默认本阶段工作内容,德能公司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且棕榈公司有权停止当前所有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第五条约定合同设计费总额包干价为260万元含税,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9万元,方案设计提交德能公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20%即52万元,扩初设计成果提交德能公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65万元等。第七条违约责任7.2约定德能公司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棕榈公司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向棕榈公司支付当期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且棕榈公司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延误超过十天以上的,棕榈公司有权停止所有工作并书面通知德能公司解除本合同,德能公司须按合同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棕榈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棕榈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同时附有《图纸签收函》、《阶段文件确认函》、《请款审批函》等合同附件。
合同签订后,棕榈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德能公司开具发票,同时发出《请款审批函(39万元)》,要求德能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39万元。棕榈公司主张该《请款审批函(39万元)》由其盖章后向德能公司寄送,德能公司加盖公章后扫描回传。2018年1月2日,德能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39万元。
棕榈公司按照约定向德能公司交付效果图、建筑体块图示、鸟瞰图、低点透视图等设计成果。同时,棕榈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员工与德能公司员工之间就成果交付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设计图纸的寄送、棕榈公司通过微信传送德能产业园效果图、德能产业园景观设计、德能产业园建筑设计等电子文档给德能公司等。
2017年12月25日,棕榈公司完成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向德能公司寄送方案设计文本8套,并发出《阶段文件确认函》,德能公司在《阶段文件确认函》盖章确认后扫描回传。2017年12月29日,棕榈公司向德能公司开具52万元发票,同时发出《请款审批函(52万元)》,要求德能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52万元,棕榈公司主张该《请款审批函(52万元)》由其盖章后向德能公司寄送,德能公司加盖公章后扫描回传。
因德能公司未能支付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52万元,2021年4月9日,棕榈公司向德能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德能公司收到函件之日起3日内支付52万元.
诉讼中,棕榈公司代理律师补充提交代理意见,说明棕榈公司在2018年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且以现场汇报、快递寄送图纸、微信文件传输等多种方式多次向德能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花都德能产业园概念方案涉及-汇报文本、关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电房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说明报告、规划指标技术审查表、德能集团国际空气能热泵产业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书、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关于同意设计方案审查的复函等附件作为补强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棕榈公司、德能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棕榈公司与德能公司之间就德能集团空气能产业园项目的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约定,并签订合同。之后,棕榈公司开具发票请款,德能公司支付39万元定金;进入方案设计阶段,棕榈公司向德能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德能公司确认后,棕榈公司请求付款。在此过程中先后形成《建筑设计合同》、《请款审批函(39万元)》、《阶段文件确认函》、《请款审批函(52万元)》等书面文件及聊天记录,符合双方约定且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棕榈公司已履行交付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德能公司应支付相应设计费。本院认定棕榈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德能公司应按约定支付52万元。对棕榈公司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棕榈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建筑设计合同》第七条7.2约定德能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情形时应承担的责任,即“延误超过十天以上的,棕榈公司有权停止所有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本合同,德能公司须按合同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棕榈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棕榈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现德能公司已逾期付款远远超过十天,构成违约,棕榈公司可按约定主张违约金。但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时违约金为合同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即52万元(260万*20%),棕榈公司主张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计至2021年5月16日已达63.18万元,超出合同约定,且棕榈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本院对超出52万元之外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德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2万元;
二、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万元;
三、驳回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6元,由原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472元,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运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