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0090号
原告:***,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延安。
被告: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3号楼7层801、802、803、805。
法定代表人:马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芹,女,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秋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