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

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3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2号楼19层C1909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征,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芹,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3号楼3201室(德胜园区)。
负责人:黄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煜设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7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首煜设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在此基础上判令我方构成根本违约,租赁押金不予退还,并应向茅台北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 088 421.18元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改判,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我方与茅台北分公司于2019年7月续签了《茅台大厦【3】号楼【7】层【801-809】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一个月后爆发新冠疫情,我方经营停滞,营收不足以支撑房租(2020年全年收入708万元,2021年全年收入598万元,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已无力支付653万元/年的房租),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属不可抗力,我方支撑无力,只能解除租赁合同,茅台北分公司应退还租赁保证金1 632 631.77元;(二)一、二审法院根据我方租赁用途及本案具体情况,认为茅台北分公司不再扣减疫情期间租金并无不当。我方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凭主观意识断案嫌疑。按照国资厅财评[2020]158号文件,我方有权利享受3个月房租减免政策。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茅台北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首煜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其再审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首煜公司以不可抗力解除租赁合同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二)我方已按规定减免租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7月8日茅台北分公司与首煜设计公司签订的《茅台大厦【3】号楼【7】层【801-809】(电梯楼层:8层)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茅台北分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收回房屋,在诉讼中茅台北分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首煜设计公司要求茅台北分公司退还租金保证金。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合同解除系因首煜设计公司违约所致,根据合同约定,首煜设计公司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二审法院对于首煜设计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首煜设计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起未支付租金,一、二审法院判决首煜设计公司向茅台北分公司支付租金数额符合合同约定,处理并无不当。首煜设计公司主张对其房租予以3个月的减免,一、二审法院认为在茅台北分公司已经减免了首煜设计公司2020年2月至4月期间50%租金的情况下,根据首煜设计公司租赁用途以及本案具体情况不再扣减疫情期间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首煜设计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首煜设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首煜建筑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张雅政
二○二二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