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董庄路北百年香樟花园C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代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程,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中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与上诉人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宾馆)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程、杨玲,上诉人南苑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石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南苑宾馆增加支付50%-80%部分的设计费173100元;2.依法改判南苑宾馆支付合同外贵宾楼设计费88000元;3.二审诉讼费用由南苑宾馆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依法由双方分担。事实与理由:1.金石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效果图、设计概算、施工图等全部内容。因南苑宾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虽然南苑宾馆虽未接受金石公司提供的施工图,但金石公司已经完成第三阶段的全部工作,南苑宾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计算至80%。一审判决支持设计费计算至50%错误。2.合同外增加贵宾楼设计项目,南苑宾馆亦应支付相应费用。
南苑宾馆辩称:1.金石公司交付的效果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内容,且交付时间违反合同约定,金石公司存在根本违约,南苑宾馆无需支付任何设计费用。2.南苑宾馆未收到金石公司提交的施工图。3.金石公司就合同范围内的设计都未完成,更不可能完成增项工程的设计。
南苑宾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金石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金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金石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提交第一轮概念性规划方案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系根本违约,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金石公司提供“接收单”显示时间为2017年,显然超出合同约定提交第一阶段方案的时间,存在根本违约。2.证人王某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对第一轮规划方案交付时间回答模棱两可,且与接收单的时间存在矛盾,其证言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一审判决南苑宾馆支付金石公司设计费计算至50%错误。首先,金石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金石公司交付规划方案中仅系效果图,并未完成第一个付款阶段的工作量一半,无权要求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金石公司提交第一阶段的方案未经南苑宾馆审查合格,也未经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由此可见金石公司第二个付款阶段的工作量并无任何进展。
金石公司辩称:1.金石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8月提交设计方案,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导致项目搁置责任在南苑宾馆。2.一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非仅依据王某的证言作出,而是结合金石公司提供其他证据综合认定。3.南苑宾馆对金石公司提交设计成果未进行审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南苑宾馆应支付全部设计费。一审判决南苑宾馆支付设计费计算至50%不合理。
金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南苑宾馆支付金石公司设计费687000元及违约金453420元(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止);以上共计1140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南苑宾馆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4日,金石公司中标南苑宾馆、展览馆消防设施及客房维修设计项目,中标价款为577000元。2016年7月12日,金石公司(乙方、设计人)与南苑宾馆(甲方、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南苑宾馆、展览馆消防设施及客房维修设计项目;项目规模约11000平方米,设计范围:消防系统、暖通系统、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电气系统、二次装修设计、弱电等设计;签订合同及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资料后,乙方在20日内向甲方提交第一轮概念方案,甲方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乙方后,乙方在20日内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并通过甲方审核;甲方若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之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本项目含税价包干总设计费为577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规划成果样稿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20%,乙方向甲方提交规划成果经甲方审查合格,并经过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至设计费50%;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纸经甲方审查合格,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甲方支付至80%;乙方向甲方提供修改后的所有成果文件,并经审批完成后,甲方付至9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乙方在甲方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须提供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扣除税金后支付;由于乙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甲方认为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由于甲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如甲方未按照乙方的通知纠正违约行为,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经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确认的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等内容。
后金石公司按约定交付了概念性规划方案及图纸等规划设计成果,南苑宾馆工作人员王某接收相关成果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后南苑宾馆因上级主管领导更换等原因,未向金石公司回复,致合同至今未能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金石公司与南苑宾馆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受到合同约束。本案争议焦点为1.金石公司是否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2.南苑宾馆是否应支付及支付至哪个阶段的设计费用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3.南苑宾馆应否支付增加的贵宾楼设计费用。
关于争议焦点1。南苑宾馆经办本案设计合同事务的工作人员王某出庭作证,证实金石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概念性规划方案及相关图纸,并证实交接单系后期合同迟迟不能履行而补签,故金石公司已按约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南苑宾馆关于金石公司违约的抗辩,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2。依照合同约定,金石公司交付了规划成果,因南苑宾馆主管单位人事变更,并未进行对该规划成果审查,搁置了该规划成果,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致事实上合同的解除,参照合同关于“甲方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确认的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金石公司交付了规划成果,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显超第二个付款阶段的工作量的一半,南苑宾馆应按第二个付款节点支付设计费,应支付金石公司设计费至50%即288500元。金石公司主张全部的设计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审核后的规划成果制作并交付了经甲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故其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仅按照认定的288500元数额予以支持;南苑宾馆关于不应支付设计费的抗辩亦违背事实,不能成立。关于应否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须提供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扣除税金后支付”,现金石公司并未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故南苑宾馆可顺延付款,南苑宾馆要求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若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之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南苑宾馆经办人在要求金石公司增加贵宾楼时,双方亦未约定价款,仅约定设计出来看看,领导同意就增加,不同意就不做,故金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增加了工作量并约定了支付价款,金石公司请求支付贵宾楼的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南苑宾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石公司设计费288500元;二、驳回金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4元,由金石公司负担9400元,由南苑宾馆负担5664元。
二审期间,南苑宾馆申请对金石公司提交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进行鉴定。金石公司质证认为:1.合同已明确约定提交设计成果的相关内容,本案不涉及专门性问题,无需进行鉴定。2.南苑宾馆二审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且一审亦未申请鉴定。3.本案对于应付设计费数额的举证责任在金石公司,即使申请鉴定亦应由金石公司提出申请,不是南苑宾馆。本院经审核认为,因南苑宾馆未按合同履行审查义务,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针对本案只需审查金石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分阶段交付设计成果即可,并不涉及专业性问题,故本院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查明,金石公司于2016年8月2将平面图发送至南苑宾馆经办人王某的邮箱,王某庭审中予以认可。
除上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本案违约责任如何认定;2.南苑宾馆应否支付金石公司设计费;如支付,金石公司已完工的工程量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1。南苑宾馆上诉认为金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8月3日前提交设计成果,存在根本违约。但根据金石公司一审提供的微信记录可以看出,金石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8月2日将平面图发送至南苑宾馆经办人王某的邮箱,且王某出庭作证证实金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前期设计成果,并证实交接单系后期合同迟迟不能履行而补签。南苑宾馆主张金石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双方合同签订后,金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南苑宾馆因上级主管领导更换,对金石公司提交相关资料未组织审核,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南苑宾馆公司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2。根据前述违约责任的认定,南苑宾馆应按合同约定及金石公司已实际完工的工作量据实支付涉案设计费。关于金石公司已完工程量如何认定。金石公司上诉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三阶段的施工图设计,南苑宾馆应按合同价款的80%支付设计费。从本案合同分析,金石公司只有在南苑宾馆对相关规划方案及图纸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第三阶段的工作,即设计施工图纸。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可知,南苑宾馆未对金石公司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金石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完成施工图纸设计的条件并不具备,且南苑宾馆的经办人王某在一审庭审中也否认收到金石公司的施工图纸,故金石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金石公司提供微信记录、接收单及王某的证人证言,判决南苑宾馆支付金石公司设计费至50%,并无不当。关于合同外增加贵宾楼设计费。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若无南苑宾馆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不予结算。金石公司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石公司、南苑宾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5元,由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217元,由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负担56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柏 莉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王冬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