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执2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董庄路北百年香樟花园C座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28322619。
法定代表人:代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中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3301392R。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皖0603执20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500元及利息。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财产的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宿州市南苑宾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