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506640元,执行费27466元,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冻结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洛阳北玻硅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信息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