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诉人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2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66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