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375号
申请人: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科,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晖,该设计院员工。
被申请人:阜新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炳川。
申请人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与被申请人阜新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0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新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91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