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奈曼旗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927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郭科,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奈曼旗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八仙筒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奈曼旗炬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
代理审判员  赵 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