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6306号
原告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117772418M。
法定代表人:郭科。
被告:阜新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67-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58186297E。
法定代表人:林炳川
原告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阜新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魏凤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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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