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5447号
申请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8号荔湖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3165R。
法定代表人全松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5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新,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6398637.19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55490)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26398637.19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名下价值人民币26398637.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